国土部:土地估价机构9月底前需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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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603000)北京9月12日电(孔)昨天,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并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机构,应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通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评估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备案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土地评估机构收到核实意见后,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更正后的备案资料。超过30日未按要求改正的,视为未备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信息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进行备案。
未完成土地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通知的原文:
国土资源条例[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的要求,加强土地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写记录信息
在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并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评估机构应登录“土地评估行业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为:tdgj.mlr.gov),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的电子扫描件、聘用文件及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相关证明、机构合伙人或股东的相关证明、在机构执业的评估师资格及所需的相关证明。
二、记录信息验证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备案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土地评估机构收到核实意见后,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更正后的备案资料。超过30日未按要求改正的,视为未备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信息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进行备案。
三.备案信息的公示和变更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完成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系统以编号公函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机构名称、备案编号、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执业估价师等信息。
土地评估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组织形式、注册评估师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备案系统,并将变更信息报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核实。土地估价机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土地估价机构的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四.系统密钥管理
新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可以直接登录备案系统。机构备案完成后,国土资源部统一制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发放机构管理钥匙,用于识别机构身份,并可用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的现有土地评估机构,应使用获得的“土地评估报告备案系统”的密钥登录备案系统,备案时系统会自动调用该机构的信息进行核实和完善。
注册机构变更信息时,需要使用机构管理钥匙登录备案系统。
V.监督和管理
未完成土地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7年9月6日
标题:国土部:土地估价机构9月底前需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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