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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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农业、水利和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蔡羽[2015] 23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政府农业生产救灾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管理办法
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
2017年7月19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蔡羽〔2015〕230号)等规定。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生产救灾、重大防汛抗旱救灾和地质灾害救灾。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防灾、减灾和灾后救济;特大防汛抗旱支出用于防汛抢险、修复受损水利设施和抗旱救灾;地质灾害救助支出用于已发生的大规模地质灾害的应急救助,不包括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草原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害、昆虫、牧草、啮齿动物和植物疫病、草原啮齿动物、病虫害、毒草、赤潮等。具体灾害类型和范围可由农业部和财政部调整。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内涝、山洪(山洪和降雨引起的地质灾害)、风暴潮、冰灾、台风、地震等洪涝灾害和严重干旱。具体灾害的类型和范围可由水利部与财政部协商调整。
本办法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地质灾害。
第四条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的中期财务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分配和下达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负责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加强资金管理,配合财政部监督资金使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水旱灾害和特大地质灾害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职责,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救灾需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和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资金,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体现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救助为主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根据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拨付救灾资金。
第二章发行和发行
第七条根据救灾资金规模,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和地质灾害救灾的具体支出,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
第八条各省申请救灾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和土地部门共同向财政部、农业部或水利部或国土资源部申报。申报文件由财政部门编号后送财政部、农业部或水利部或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救灾资金主要按照系数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
(一)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自然灾害损失、生物灾害、紧急情况、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养殖数量、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等因素。
(二)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洪灾区、水利设施水毁(震损)损失、农作物旱灾区和待播种耕地缺水区、因干旱造成暂时饮水困难的人口和牲畜、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等因素。
(3)地质灾害救助支出方向:特大地质灾害的发生、数量、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等因素。
第十条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由农业部审查各省上报的灾情,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在特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上,水利部应审查各省上报的灾情,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国土资源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灾情审查地质灾害救助支出方向,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财政部商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实施。
第十一条拨付给各省的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拨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和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的救灾资金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农业生产救灾支出使用方向如下:
(一)自然灾害防御措施所需的物资补贴,包括购买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燃料油、饲料、小牧场铲雪设备、小草原防火灭火设备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业机械维护费、作业费、渔船应急管理费、渔港应急维护费、港口疏浚费等。;
(二)生物灾害防治措施所需的物资补贴,包括药品、医疗设备、燃油和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防治技术应用费用、技术指导费、手术费、培训费、有毒有害补贴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补贴,包括种子、种苗、鱼苗、畜禽、农渔业生产设施和取排水渠道、助航设施维修、功能恢复和渔业机械设备等的采购。;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
(五)草库(库)、畜棚和牧区动物保护所需饲料应急运输补贴;
第十三条重大防汛抗旱支出方向如下:
(一)超大型防洪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洪和应急,修复水利工程设施(河湖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堤防、重要海堤及其涵洞、泵站、河道工程)的水毁,修复水文监测和报告设施设备,修复防洪和通信设施,购置应急物资设备,组织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
具体支出范围:食品支出。参与现场防汛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的人员的伙食费用。材料成本。抢险防汛和抢险抢修受损水利设施所需材料和材料的采购费用。防洪抢险专用设备费用。防汛抢险期间,临时购买小型堤防检查、堤防截流、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租用防汛抢险专用设备的费用。通信费。防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临时架设和租用防汛通信线路和通信工具及其维护的费用。水文调查和报告费。防汛抢险期间的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临时设立水文测报站进行洪水测报的费用。交通费。紧急防汛、防汛抢险、修复受损水利设施、组织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租用和调用运输工具等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机械使用费。应急防洪、防洪抢险和修复受损水利工程设施所用的各种机械的燃油、机组费、维修费和租赁费。中央防汛物资储备成本。水利部采购、补充和更新中央防汛物资和储备管理费用。其他费用。防洪和应急救援用电。
(2)大旱救灾支出主要用于资助遭受大旱灾害的区域干旱监测,建设紧急抗旱水源和设施,购置水运设备和运营费用。
具体支出范围:抗旱设备附加费用。增加水泵、汽油(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道、物探探水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灌溉节水设备、喷灌和滴灌以及固定运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因抗旱而发生的费用。干旱应急设施建设费用。因抗旱而紧急修建泵站、水坝、水渠、水井、池塘和雨水收集设施的费用。抗旱油电费。抗旱期间,因采取提水、运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成本。抗旱设施的应急维护费用。干旱期间,应急维护抗旱设施和设备的费用。干旱信息测量和报告费。抗旱期间临时抗旱信息测报点及费用。抗旱材料的中央储备成本。水利部购买、补充和更新中央抗旱物资和储备管理费。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救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为:资助特大地质灾害发生地开展地质灾害救助。包括灾后人员搜救、一定时期内避免二次伤亡的调查监测、周边隐患排查、人员紧急疏散转移、风险消除和临时处理措施、现场运输物流通信保障等应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水利和国土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救灾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救灾资金管理应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在救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过程中,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如财政、农业、水利、土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32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蔡健[2014]886号〉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财农[2014]886号〉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标题: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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