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楼市限价加码 备案价高出同类住房幅度收紧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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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主要对新建商品房首次申报价格的备案进行了相关调整。申报平均价格由20%(含)调整至15%(含),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城镇和街道(公园)同类新建商品房的平均售价。已申报销售价格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的申报价格如有上涨,间隔时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8月1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委近日联合发布文件,进一步调整了房地产市场限价的细则。《通知》主要对新建商品房首次申报价格的备案进行了相关调整。申报平均价格由20%(含)调整至15%(含),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城镇和街道(公园)同类新建商品房的平均售价。已申报销售价格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的申报价格如有上涨,间隔时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预期,确保商品房价格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土地市场合理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实施以来,第一批新建商品房项目如首次申报销售价格备案,必须以建(构)筑物为基础进行申报,申报平均价格由20%(含)调整为15%(含),不高于当地城镇和街道(公园)同类新建商品房前三个月的平均销售价格。
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新建商品房项目,如果第一批首次申报的新建商品房平均售价高于前三个月当地城镇和街道(公园)同类新建商品房平均售价的15%,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发展改革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房建设部门暂不发放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明。
本通知实施后,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第一批新建住宅用地商品房项目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城镇和街道(公园)同类新建商品房前三个月平均销售价格的15%(含15%);高于15%的,发展改革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房建设部门暂不发放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明。
二是对于已备案销售价格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按照每栋建筑的平均建筑面积或楼层分为四类,分别为:90(含)平方米以下、90-144(含)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低层住宅[底层建筑层数在4(含)层以下]。低层住宅建筑是根据低层住宅建筑的平均售价申报的,不考虑建筑面积。开发企业应按新修订的《东莞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详见附件)进行销售价格备案。
3.同一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分批申报备案销售价格的,以同类型建筑第一批首次备案价格为基准价格。[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同类型建筑的销售价格,以本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备案的同类型建筑的最高备案平均价格为基准价格],则本项目其他建筑的首次备案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的5%(含5%)。高于5%的,发展改革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房建设部门暂不发放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明。
4.如果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降低了备案价格,间隔时间限制将保持20天不变;如果提交价格提高,时间间隔从原来的90天延长到180天。
5.如因异常因素或无销售数据,当地城镇、街道(公园)前三个月同类型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波动较大,发展改革部门应与住房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协商,并结合当地城镇、街道(公园)以往销售数据和周边城镇、街道同类房价销售价格合理确定。
六、本通知自2017年8月1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新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DFG[2016]510号)、《关于加强新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DFG[2017]14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东莞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房屋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
标题:东莞楼市限价加码 备案价高出同类住房幅度收紧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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