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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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核销金融票据管理的通知
财办综[2017]77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加强财政票据审核,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历年未核销的财政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和核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清理前几年未核销的金融票据
(一)清理核查范围。
本次清理核销的金融票据包括2016年12月31日前尚未核销的已作废金融票据和已经使用且尚未核销的金融票据。
(二)清理核查的方式。
这种清理和注销是自我清理、自我检查和关键检查和注销的结合。
1.自我清洁和自我检查阶段。2017年8月31日前,各中央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上述核查范围内对本单位的财务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并填写《中央单位财务票据核查表》(附件),在核查时提交检查组(纸质一份,电子一份)。
2.重点检查验证阶段。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将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金融票据监管机构组成检查组,重点检查地方中央单位的金融票据,核销未核销的金融票据。
二、全面实施金融票据电子管理系统
为提高金融票据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进金融票据的审核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工具,实现电子开票、自动审核、全过程跟踪、源头控制和信息共享,根据《财政部推进金融票据电子化改革方案》(财综[2012]104号), 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金融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3]46号)要求,金融票据电子化改革在中央单位全面实施,金融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部署、安装和运行,金融票据电子化管理全面实施。 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交材料资料。
2017年8月31日前,各中央单位将《金融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本信息表》、《外部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pjzx.mof.gov下载栏)、三证合一机构证书复印件、票据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交票据中心审核。
材料通过审核后,票据中心将电子金融票据管理系统配置到中央单元,设置系统参数,制作智能加密卡。
(二)做好手工票据的核查工作。
中央单位安装并使用电子金融票据管理系统后,全部使用机器票据,取消使用人工票据。所有相关单位申请前未核销的手工票据,应上报票据中心进行核销,同时申请相应的机制票据。
(3)处理时间。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各中央单位已完成金融票据电子管理系统和手工票据核销的安装。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人工票据将被废除。
三.相关要求
(1)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下级用票单位,督促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票据的清算、核销和电子化改革的准备工作。
(二)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和核查工作,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准备材料。积极配合财政部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根据票据类型对票据存根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编号顺序整齐堆放备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金融票据监管机构在开展重点检查前,应培训检查队伍人员,掌握政策制度,统一检查口径,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各检查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金融工具检查规范》(财综[2009]38号)的规定,依法行政,按规定开展检查核实工作,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中央单位财务票据核销单、核销单工作底稿和有问题的原始凭证在完成全部核销单工作后,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票据中心。
财政部金融票据监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胡帅伟(010)68510260(传真)
赵嵘(010)68554068
附件:中央单位财务票据核销单
金融总局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下载:中央单位财务票据核销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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