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公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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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评估方法)
国家林业局令
46号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评估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7年11月1日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评价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物价值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的评估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卵和卵);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和调整《陆生野生动物标准值目录》。
第四条野生动物总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标准目录》所列野生动物的基准值乘以相应倍数计算。具体方法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所列野生动物基准值的五倍核算;
(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值进行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和卵的价值,按野生动物总价值的千分之一计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和卵的价值,按照野生动物总价值的十分之一计算;鸟蛋和野生动物蛋的价值按野生动物总价值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五条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由执法机构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但不得超过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实际成交价格,且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按照本办法评估的价值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第七条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为同一物种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的50%。
列入《国家人工养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
第八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在中国没有自然分布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的,其价值和产品价值按照同一属、科、目的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计算。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中国境内无自然分布,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及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照同一属、科、目的地受特别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价值计算。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未列入《陆生野生动物标准值目录》的,其基准值按照同一属、科或目的的野生动物基准值计算。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陆生野生动物标准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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