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宜尽早转型 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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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周文波张渔樵夏莲
分类所得税制起源于英国,但现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很少,只有叙利亚、苏丹、阿曼和中国等少数国家仍保留这一税制。从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分类所得税制是一种早期选择。随着历史的进步和发展,大多数国家已经转变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税制。其征税模式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收入项目分别征税,然后汇总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来源,并按照累进税率进行综合计算。它将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相结合,将分类征收与综合税收相结合。
在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人们没有自觉纳税的国情下,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更适用。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它违背了能源税收的原则和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它只把纳税人的收入作为征税的标准,而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它不能完全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它似乎促进了社会公平,但实际上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两个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为收入来源不同,所以收入相同,但税务负担不同,甚至高收入人士的税务负担也较一般收入人士为轻。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不仅符合世界潮流,也符合中国国情。它不仅符合量能课税原则,而且符合我国的税收水平。与此同时,累进级别得到提高和降低。这种设置更加公平,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它可以调节社会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另外,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可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有效提高征管效率。
建立纳税人档案。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一些企业已经做了相关的尝试。例如,支付宝的“芝麻信用”通过计算用户是否按时支付水、电、煤气、房产等费用来反映用户的个人信用。我国政府可以借鉴支付宝的“芝麻信用”信息采集手段,通过注册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来建立每个纳税人的纳税号码。
对收入来源等基本信息采取强制性要求,即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如实提供这些信息。与此同时,类似的要点被用来鼓励纳税人提供更多与他们自己的税收负担有关的信息。信息来源应由多方提供。例如,工资信息不仅应由纳税人提供,还应由纳税人的单位提供。对于一些交易转让,除了直接交易当事人外,中介机构还应提供相关信息。涉及纳税人纳税信息的银行和其他机构也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税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通过重叠多个信息来保证。税务机关核对信息后,将对虚报或漏报的纳税人或机构采取处罚措施,对虚报或漏报的纳税人处以罚款。
对于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平台。到目前为止,中国缺乏一个统一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和统一的税收法规。纳税人可能不是来自一个地方,而是来自不同的省市。此时,地方税务机关只能采集纳税人的地方收入来源,而不能获取其他地区纳税人收入来源的信息。此时,需要一个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平台,各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取纳税人各种收入来源的信息。
纳税人追求预期效用的最大化,而逃税可能会增加其预期效用,因此一些纳税人选择了逃税。纳税人选择如实纳税,既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的制约,又受到道德因素的制约。在“威慑”和“道德”的影响下,纳税人选择放弃可能增加其效用的机会,并如实纳税。我们应该做的是积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愿,让纳税人更愿意纳税。纳税人如何更愿意纳税?关键是让纳税人在支付后“得到一些东西”。诚实奖励是最直接的方式,即奖励纳税记录良好的纳税人,“诚实奖励”是给纳税人的“礼物”。对于按时纳税并长期保持良好记录的纳税人,可以在其个人信用档案中给予凭证等奖励,以鼓励纳税人主动纳税。
(作者: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标题:我国宜尽早转型 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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