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湿地保护 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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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的生态效益是巨大的,包括决策层在内的全社会都需要做好长期投资和坚持的准备,以不断保护湿地资源,实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政策解释
■本报记者李海南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指出城市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生态资源。为有效落实《湿地公约》,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2月颁布实施。这意味着,从对接生态文明理念、帮助建设美丽中国的角度出发,新《办法》将更加全面、科学地保护被誉为“城市之肾”的城市湿地公园。
《办法》的颁布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体现了国家在贯彻生态文明和自然和谐理念中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清醒认识,体现了国家对城市绿地系统建设的系统性及其效益研究的重视关于《办法》的发布和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张晓鸣指出,希望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管理,使城市湿地资源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公园能够发挥应有的、持续稳定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湿地保护始于明确的责任目标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城市湿地普遍面临着快速消失和生态系统脆弱的尴尬局面。因此,坊间学者呼吁优先考虑城市湿地的保护水平,同时明确湿地保护、恢复和利用的相关规划。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城市湿地保护正依托2005年《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不断努力打造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主战场。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2月起,山东省荣成市桑沟湾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被确定为第一批唯一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从2017年1月起,包括江苏省盐城市大杨湾城市湿地公园在内的五个不同省份的湿地公园被确定为第十二批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中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数量已经跃升至57个,这表明全国已经明确了保护城市湿地的概念。
尽管如此,在新时期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对接等新理念、新要求的背景下,城市湿地保护仍显示出制度性缺陷。对于目前我国城市湿地存在的主要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水资源缺乏、水污染、资源过度利用、旅游开发强度过大、湿地被占用等问题普遍困扰着城市湿地保护,其中的关键在于职责不清、缺乏强有力的实施机制。
对此,《办法》明确了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目标,从城市建设管理的政府职能角度界定了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的法律责任主体,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能。同时,从管理技术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动态监控数据库等信息管理的要求。
《办法》指出,城市湿地公园是具有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观光等功能的公园绿地。,旨在保护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湿地资源。《办法》明确了城市湿地保护是一项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综合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城市湿地应当纳入城市绿线的划定范围。通过建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现城市湿地资源的综合保护,在不破坏湿地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们休闲和科普教育的需求。
此外,《办法》还要求,不得在城市湿地公园和保护区的重要地段设立开发区和度假区,禁止出租和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禁止从事挖湖采砂、围湖造田、围垦荒地、破坏环境和景观等活动。
在实施层面,根据《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恢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管理,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湿地公园的建立和保护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负责建立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动态监测、规划和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继续肩负重任
对于城市湿地的保护,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显然是城市空室内最直接有效的保护载体。与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出的标准不同,《办法》还规定了湿地的所有权、是否纳入相关规划以及湿地本身的特点。
根据《办法》,城市湿地在不同层面得到充分保护和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绿线已按要求划定并公布。其次,湿地生态系统或主要生态功能是典型的;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湿地生物物种是独一无二的;或者湿地受到面积缩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的威胁。,因此迫切需要保护它。第三,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50%以上。
不难发现,《办法》新规定的应用要求突出了湿地资源保护优先的原则,湿地保护规划优先的特点也非常明显。从外部来看,这是中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的一次全面升级和转型,旨在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帮助建设美丽中国。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了处罚机制,旨在激发相关部门在湿地资源保护中的主观能动性。根据《办法》,对不利于管理和保护、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设立和命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根据《湿地资源保护办法》的新要求,可以预见,未来中国的湿地资源保护将走向更加科学有效的保护之路。那么,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科学地保护湿地呢?
对此,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教授谢雷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一方面,可以通过水资源配置和中水利用来维持湿地的生态需水量,同时应该减少对湿地的直接污染排放。通过实施退耕还湿工程,围绕湿地建设防护带,可以减少农田面源污染,缓解因水资源缺乏导致的湿地退化;另一方面,珍稀濒危湿地动植物分布区和典型湿地生态系统应建立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加强对偷猎、过度捕捞、开采砂石、无序建坝等活动的管理,减少人类活动对湿地的干扰。
雷霆认为,作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湿地与森林和海洋同等重要。因此,尽快弥补我国生态保护的不足是非常重要的。毕竟,湿地的生态效益是巨大的,包括决策层在内的全社会都需要做好长期投资和坚持的准备,以不断保护湿地资源,实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标题:加强城市湿地保护 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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