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新规实施 买保险,你“双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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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保险销售条例需要能够追溯购买保险。你有没有“翻录”?
▲同步录音录像将销售欺诈和误导性高的渠道、产品和人员纳入追溯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强调销售单位的责任,督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依法经营
刘宏是一家公司的白领,两年前买了一份大病保险。最近,她发现自己的乳房有问题,就去保险公司赔偿。然而,保险公司说她没有被这种疾病覆盖。刘宏认为保险公司在销售方面有误导性,但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说他当时有特别的提示。双方争论不休,最后不得不诉诸法庭。
事实上,在刘宏有保险投资经验的保险消费者并不少见,但差异的程度是不同的。然而,刘宏的局势在未来将会大大减少。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未来,消费者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买卖保险时,会有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这些同步录音录像最长保存10年以上。
《经济日报》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了四大实施范围和方法。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营销业务时,应该记录整个保险的全过程;开展网上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网上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追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人寿保险产品,需要记录和记录关键环节;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岁以上(含)的投保人销售一年以上的寿险产品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记录和记录关键环节。同时,根据“谁保存,谁检查”的原则,明确了可追溯数据的质量检查要求,以确保音像制品的质量。规定视听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足1年的保险期限不得少于5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发生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争议,应在争议结束后至少保存2年。
新发布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保险销售流程可追溯性所需的具体措施。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责任,提醒被保险人“仔细阅读您签署的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并强调“如果销售人员做出任何与书面文件不一致的承诺,建议您和销售人员进行书面确认”;明确了具体的录制时间和录制要求,细化了音像录制中销售人员和投保人、文件和投保人签名的同一画面的显示要求;明确了自助终端的销售要求,即消费者应在没有销售人员营销推荐的情况下,通过自助终端等设备购买保险产品,并提示消费者“如果有销售人员的营销推荐,则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清表示,《办法》和《通知》关注重点领域,将销售欺诈和误导高发的渠道、产品和人员纳入追溯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强调销售主体的责任,督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依法经营,确保消费者充分意识到自己和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范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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