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税对象改为汽车等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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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8月7日
据财政部网站7日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务院200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象为汽车、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根据国家重新颁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农用运输车和有轨电车中的无轨电车已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的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象分为汽车、摩托车、拖车和电车四类。
根据购买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值的四种方法:一是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自用,并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向销售者支付。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二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为应税车辆的完税价格加关税和消费税的总和;三是纳税人自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第四,纳税人获得、获奖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中载明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值的规定。主要原因是:目前汽车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不太可能虚报应税价值,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值与纳税人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异,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收付款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值。同时,为防止纳税人虚报应纳税额和偷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条规定,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与实际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保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保证了税法的顺利实施。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车辆购置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税对象改为汽车等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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