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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7-07 15:22:02阅读:

城阳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一是从2020年1月1日起,城阳区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法定区域被完全禁止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山岭草原防火重点区域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青岛市城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2)建成区被完全禁止

建成区:以区政府为中心,北接城阳与即墨交界处,南接磨水河,东接204国道(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北)和青新高速公路(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南)。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和邮件中携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无效,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市城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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