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何时何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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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允许的卸货时间仍然是六天
允许的卸货日期仍然是6天
记者昨天从市安监局了解到,我市今年仍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6天,即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和正月十五。
根据市安监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通知,公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禁止在以下八类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车站、码头、机场和其他拥挤的公共场所;
医院、学校、幼儿园、老人休息场所等。
-屋顶、阳台、楼梯、走廊、窗户等。;
-山脉、绿地、旅游景点等。
殡仪馆、墓地和其他葬礼场所;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场所;
——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其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的区域;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市安监局提醒公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法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致残或财产损失的,将受到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青岛何时何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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