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工伤职工的常规待遇将在7月底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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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这是我市连续第十次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常规待遇进行调整。
这种调整分为三项。其中,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276元、266元、256元和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青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57元为基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增加80元,老人或孤儿按上述标准增加20元。据报道,这种治疗将在7月底之前分发给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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