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六条“红线”的青岛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系统
本篇文章1141字,读完约3分钟
原标题:青岛市启动了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设立了六条“红线”
青岛将采用有史以来最严格的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核实后将被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30日,市安监局发布了《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细则》,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当年以一票否决。与此同时,“敲诈”企业被公开曝光,并依法受到严惩。
在工矿商贸企业中,发生较高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死亡且超过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并对事故负责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按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的,列入“黑名单”。
除工矿商贸企业外,中央和省驻青海单位及市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超标;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重大职业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生产经营单位的承诺进行整改的;拒绝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的;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谎报、隐瞒、恶意拖延事故或者逃逸的;许多涉及危险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应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应“涂黑”。
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有严格的筛选程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各区、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情况,每季度组织相关单位讨论批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审批后,应在公告前指定当地政府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前通知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同时,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名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安监局网站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也有解除手续。“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负责企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应当在管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待管理期限届满时,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企业从“黑名单”中删除。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内,企业除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在每月20日前将安全生产情况书面报告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跟踪整改情况。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将被一票否决。
一般情况下,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将“黑名单”管理期限延长一年,负责企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消除隐患。
标题:违反六条“红线”的青岛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系统
地址:http://www.qdpdly.cn/qdxw/4884.html
免责声明:青岛新闻网是一家综合的新闻资讯门户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青岛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