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公布新规定:享受新能源供热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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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岛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对新建住宅实行计量收费
8月5日,市法制办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公用事业局网发布了《青岛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稿)》,并就新增和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开始时间为6日至11日。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清洁能源法规,对新建住宅的要求更加严格。
享受新能源供热优惠待遇
新规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业务;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如热电联产、煤炭清洁应用和超低污染物排放;鼓励在多能源系统中建设智能能效网络。
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省、市节能补贴、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办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给予补贴,补贴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运行设施建设资金。
新规的亮点之一是,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和供应热水的人将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电价。用天然气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供应供热用气。
新建住宅供暖计量收费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计量供热,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实行供热计量供热。根据今年3月的数据,青岛市供热计量收费用户约6.5万人,相对有限。供暖行业的专家向先生说:“目前,一般的收费方法是按住房面积收费。有些公民在家的时间有限,这会造成浪费和不公平。增加一个热量表,用热和用电是一样的,并且相应地收集多少钱。”据了解,新建房屋的供热业务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和施工;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运行设施建设,承担管沟、设备间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运行设施建设资金,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专项用于供热运行设施的投资建设。
10℃以下厨房取暖全额退款
根据新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但开发建设单位已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
根据以前的规定,加热温度达到标准之前的时间是室温下不合格天数。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按以下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6℃且低于18℃的,退还20%的热费;如果加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4℃且低于16℃,将退还50%的加热费用;如果供暖温度低于14℃,供暖费用将全额退还。新规定的亮点是,如果厨房的取暖温度低于10℃,取暖费将全额退还。
公众对供热法规的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映。青岛市政府法制网(fz.qingdao.gov)规章草案征集系统;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二办公室(邮编:266071);电子邮件:faguierchu@163,82962255 @ 163;电话/传真:82962255,859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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