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将提高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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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工伤事故多、工伤保险费高的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高,生产成本高。相反,工伤事故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会降低,这将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浮动汇率的幅度级别
用人单位属于某一类行业的,应当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支付,不得浮动费率。雇主属于二级或三级行业,费率每年浮动一次。
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雇主,根据行业基准费率,费率分为两个等级:第一级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级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调率定为一级:下调率为行业基准利率的80%。
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率分为三类九档。浮动利率实施后,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从现行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一级0.7%,二级1.2%,三级1.9%)细化到三级9档(一级0.7%,二级0.96%,一级1.2%,一级1.44%,一级1.8%,三级1.52%,一级1.9%,三级1.9%)
该费率与工伤和工伤保险费挂钩
根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费率与工伤的发生和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费挂钩。
对无新增工伤的用人单位,缴费率低于或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缴费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为行业基准率。新工伤的用人单位,缴费率低于或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为行业基准率;缴费率大于120%且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缴费率超过300%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
这两个范围不包括在浮动汇率的计算范围内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不包括在浮动费率计算范围内的两种情况,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人员、因战争或工伤致残的退伍军人、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以及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人员,不仅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而且有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标题:青岛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将提高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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