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市各级机关单位录用公务员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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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统一安排,2016年,青岛市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将聘任为局长等相当职务。现将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聘用的非劳动者,下同)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岁以上35岁以下(1980年3月24日至1998年3月24日出生)。2016年,研究生和博士生(非就业)的年龄放宽至40岁以下(1975年3月24日)。出生于);
申请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监狱、戒毒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务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3月24日至1998年3月24日);2016年,申请研究生和博士生(非就业)以及申请监狱和戒毒机构医疗技术和心理矫治职位的年龄放宽至35岁以下(生于1980年3月24日之后);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品行良好;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物质条件;
(六)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本科以上学历,或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含2016年山东盛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生);
(八)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招聘的职位是“服务型基层项目人员”,申请人必须是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如我市招聘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完成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并经考核合格,3年内申请公务员(指2012 -2014年招聘选拔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包括2013年和2014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可申请“服务型基层项目人员”招聘岗位。允许乡镇机关(不含街道办事处)和地方税务系统基层税务所(中心税务所)“服务型基层项目人员”报考,2011年前招聘选拔的服务型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已享受录用公务员或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惠政策,不得再次申请录用职位。
我省常住山东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可申请符合任职资格的招聘职位,不限于专业,最低学历为大专。
公安机关(包括森林公安)、监狱、戒毒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岗位,申请人不仅应符合《公务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的要求,还应符合《公务员体格检查专用标准(试行)》的要求。
候选人不能申请有应回避亲属的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办公室或单位。申请人不能申请一个办公室(单位)或相应的职位,这形成了正式的离职情况。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录用中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被公务员辞退不满五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允许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参加考试。
因戒毒受到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强制隔离的人员,不得在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监狱、戒毒机构申请人民警察职务。
现役军人、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非应届毕业生在取得学历的条件下不允许申请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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