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流动人口新规!如果亲戚朋友来家里住,如果他们不在三天内登记,他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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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对山东省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护和公共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自下月起施行。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并强调对违反登记制度的处罚。除警察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居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和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为什么要报告?
据相关统计,2015年山东省流动人口已超过1300万,其中济南和青岛的流动人口总数超过400万。这意味着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将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早在2012年,山东省就实施了《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涵盖了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护和公共服务。
什么是“流动人口”?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居住3天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如何报告?
申报时间:流动人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达居住地。
登记材料: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登记地点:向当地派出所报告户口登记情况。
登记时间:立即办理,由派出所出具户口登记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饭店、旅店等宾馆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在学校和培训机构住宿、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不得按照规定申请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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