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防暑降温费如何发?来看山东省人社厅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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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经进入盛夏季节,持续高温天气对员工的就业和健康影响很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常态化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是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疫控制和防暑降温的主要职责,做好工作环境的定期消毒、工作场所的通风,控制和减少员工凝聚力,采取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清凉饮料和防暑降温所需的保健品,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抓紧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构筑严格的疫情防线,确保员工安全健康。
二、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安全生产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如果每日最高温度达到40℃以上,员工应在当天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00-16:00暂停室外露天作业;每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换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作业人员同时加班。加强对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的劳动者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不得强迫其从事危险作业。
三.按照规定支付防暑降温费
各类公司应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司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45号),按照户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支付员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计算支付,计入公司价格和费用。在职并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纳入分配范围。如果员工不能正常上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折算分配。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和维护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积极做好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必须坚决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未按规定标准向员工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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