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最新!青岛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整体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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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资讯记者杨实习记者青岛报道
近日,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工作的通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部委相关文件和我市相关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对青岛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全面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年平均月工资调整为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通知确定了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下限。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平均工资数据,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9年青岛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4651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分别为2958元。
根据山东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南区、市北区、宋丽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的年缴存基数下限为1910元,按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96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缴存基数下限为173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87元。
单位和职工自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工作的通知》进行调整。
通知中提到了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的调整时间。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期限为200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6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在7月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单位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后,应当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核定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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