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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重磅!官方最新发布!事关青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判断!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12-20 22:51: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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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信息网房地产9月28日(记者于浩源)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征求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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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房屋征收判决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选择房屋征收判决机构,签订委托判决协议;(二)房屋征收判决机构接受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前期聘用;(三)进行实地调查;(4)判断计算;(五)明确并公布判决结果。在判决过程中,征收判决机构应当接受房屋征收判决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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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裁决机构管理,规范裁决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裁决办法》(建建〔2007〕77号)、《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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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征收判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判决的监督管理。具体用工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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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判决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判决机构资格,从事房屋征收判决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房屋征收判断机构从事房屋征收判断活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反复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屋征收的判决活动和判决结果。

第六条房屋征收领域的组织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判断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参与房地产判断领域的信用评估活动。

第二章判断组织管理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判断的房地产判断机构应当取得三个以上房地产判断资质等级。

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结合房屋征收判断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诚信和人员培训情况,定期公布房屋征收判断机构推荐名单(以下简称推荐名单),供房屋征收当事人选择,并承担房屋征收判断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计算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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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对机构资质等级、信用评价和运行情况的判断,尽快调整推荐名单。

第九条首次申请列入房屋征收判断机构推荐名单的,房地产判断机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判决机构的备案证明;

(二)营业执照;

(3)工作经历数据;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相关说明材料;

(五)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条市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房屋征收判断机构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承担房屋征收款项计算的机构应当由区(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定从推荐的判断机构名单中选择。

第十二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选择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征收实施、价格评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无异议公示后,他们成立了房屋征收判决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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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判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房屋征收领域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房屋征收判决的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省、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判决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房屋征收判决信用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判断机构的诚信评价。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判决机构从事房屋征收判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接受房屋征收判断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

(三)判断报告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判断结果科学、公正、规范;

(四)按时备案房屋征收判决委托合同,提交房屋征收判决报告;

(五)依法履行技术咨询、解释或者评审的义务;

(六)房屋征收判决档案管理标准。

第三章实务管理的判断

【/s2/】第十六条房屋征收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s2/】

【/S2/】( 1)选择房屋征收判决机构,签订委托判决协议;

【/S2/】( 2)房屋征收判决机构接受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提前聘用;

(3)进行实地调查;

(4)判断与计算;

(5)明确公开的判断结果。

在判决过程中,征收判决机构应当接受房屋征收判决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同一征收房屋征收判决的执业人员,一般由一个房屋征收判决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屋征收判断机构共同承担,对评估时间、评估对象、判断实务、判断技术路线、重要参数选择等事项进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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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区(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告征收项目名称、范围、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判决机构的选择方式等相关事项,并通过协商告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判决机构的权利和期限。咨询期为10天。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半数以上签字并与房屋征收判决机构达成一致,视为双方协商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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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也可以通过协商选择推荐名单以外的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判断机构,从事房屋征收项目的判断。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逾期不协商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公布的房屋征收判决机构推荐名单中,按照1: 3的比例推荐和判决候选机构,并在征收区域公示,由被征收人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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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当事人不能选择房屋征收判决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市房屋征收中心公布的判决机构推荐名单中抽签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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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选定的房屋征收判决机构出具的判决报告应当作为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判决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判断时间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判断时间一致。

第二十二条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选定的判决机构订立判决委托合同,判决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判决机构应当将委托合同报市房屋征收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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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文件:

(a)客户的名称和住所;

(二)判断机构名称和住所;

(三)判断的对象;

(4)判决的目的;

(5)判断时间点;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判决费用的收取和支付方式;

(八)判断报告送达的日期和方式;

(9)违约责任;

(十)处理纠纷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房屋征收判决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如实向房屋征收判决机构提供必要的判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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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判决报告由房屋征收判决机构出具,加盖房屋征收判决机构公章和资格章,并由至少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判决机构和执行房屋征收判决业务的法官与委托人或者判决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判决报告有疑问的,出具判决报告的房屋征收价格判决机构应当予以说明和证明。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判决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判决机构申请复核判决。

申请复核判决,应当向原房屋征收判决机构提交书面复核判决申请,并指出判决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原房屋征收判决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判决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判决结果进行复核。复审后,原判决结果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出具判决报告;判决结果未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复审和判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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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判决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判决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仍不同意评估结果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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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相关责任

【/s2/】第三十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判决机构和法官记入其信用档案,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s2/】

【/S2/】( 1)违反国家、省、市房地产估价标准,出具虚假的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S2/】(2)贯穿一方,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S2/】( 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征收判决业务;

【/S2/】(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征收判决活动,或者变相转让、转移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判决业务;

(5)未履行技术咨询、解释或评审的判断义务;

【/S2/】(6)不配合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和鉴定,多次申请鉴定,确实存在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补充规定[/s2/]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判决佣金费用应当按照当事人明确的判决标准计算,由委托判决房屋征收的当事人承担。

房屋征收判决鉴定费由申请人在申请鉴定时先行支付,具体办法由房屋征收判决领域的组织制定。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判断领域的组织应当加强自律,规范征收判断行为,促进该领域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区政府已发布实施房屋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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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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