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10月29日起试行!青岛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意见来了!
本篇文章2806字,读完约7分钟
青岛信息网房地产9月28日(记者于浩源)就在刚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和规范现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出租屋做法的通知。根据意见副本,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是本市所辖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通知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s2/】试用对比有效期为200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
【/s2/】根据通知,改建范围为在市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酒店(酒店)、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的闲置房屋。改造后的安全、环保、自然通风、照明、人防、消防及配套设施满足居住要求的,可以申请改造成租赁住房。
【/s2/】商业、办公、酒店(宾馆)等营业用房应整栋、整层或整单元进行改造,改造最小规模一般不少于30套(间)。
【/s2/】厂房、仓库等非营业用房改建时,应提前进行环保监测,整栋楼整体改建。改造最小规模一般不低于50套(室)。
【/s2/】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书面申请;(2)不动产权利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的说明(委托实施需提交委托书);(3)执行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书);(4)工程改造方案(附相关图纸);(5)房屋安全检查报告;(6)运营计划。
【/s2/】改造工程备案后,10年内不得改变用途。租赁期内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允许单独出证,也不允许单独出售、转让或抵押。
关于支持和规范现有非住宅房屋改建出租房屋做法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业的决定和部署,进一步培育和快速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我市积极探索各种形式和渠道,有效增加租赁住房,鼓励企事业单位完成已建和空已建工厂、商业写字楼等建筑的租赁手续,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确保我市存量非住宅房屋改造租赁住房健康、有序、规范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建范围
【/s2/】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非住宅用途的闲置房屋,如商业、办公、酒店(宾馆)、厂房、仓储等。,改造后,在安全、环保、自然通风、照明、人防、消防及配套设施等方面满足居住要求的,可以申请改造成租赁住房。
二.实现主题
改造实施单位可以是房地产权利人,也可以是房地产权利人委托实际进行租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受委托单位(机构)应具备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重建类型
非住宅闲置房屋可转换为人才出租屋、政策出租屋或市场出租屋,分别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城镇无房居民或面向社会。改建项目应纳入我市三类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四.重建要求
(一)所有权合法。改造项目应有产权证明,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性转让登记。实施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机构)的,需提供产权人书面委托说明。
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建筑等。不得重建。
(2)安全性和适用性。改造时要考虑安全,兼顾经济、方便、绿色的要求。结构方面,要科学判断改造工程主体结构的荷载,不得擅自损坏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合格的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应提供更有效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在技术方面,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按照酒店现行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就空房源标准而言,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房屋租赁标准。每间房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平均居住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宿舍按宿舍标准改建,整体租给用人单位的,每间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
(3)供需适应。改造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并根据实际采用性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般来说,应该在交通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地区实施,如大学、研究所、商业和商业集群、工业园区和交通枢纽。
(4)环境保护和卫生。改造工程应满足环保和卫生部门对空燃气质量、饮用水质量、辐射和噪声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各种污染源,保证良好的生活条件。
(5)权责一致。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等公共安全职责,建立自律机制,对因管理不严或其他权利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整改和赔偿责任。
五、实施程序
(1)应用。实施单位应向当地区政府或区指定的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中:
1。商业、办公、酒店(宾馆)等经营性用房应当整栋、整层或者整单元进行改建,改建的最小规模一般不少于30套(间)。
2。厂房、仓库等非营业用房的改造,应提前进行环保监测,整栋楼作为一个单元进行改造。改造最小规模一般不低于50套(室)。
【/s2/】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书面申请;(2)不动产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的说明(委托实施需提交委托书);(3)执行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书);(4)工程改造方案(附相关图纸);(5)房屋安全检查报告;(6)运营计划。
(2)资格考试。【/s2/】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根据项目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能力,以及项目安全情况,进行充分的评判和评审。审核稿件通过的项目,由区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纳入租赁住房管理。
(3)进行重建。【/s2/】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按规定办理规划、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后进行房屋改造。
(四)联合验收。【/s2/】改造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申请区域的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核实项目是否按照改造方案实施,并出具验收意见。
VI .相关规定
【/S2/】( 1)非住宅房屋改造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保持不变。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按照重建前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S2/】( 2)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单位应通过青岛市房屋租赁交易新闻服务平台发布房屋信息,并在网上签订和记录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收入来源、服务场所等基本信息应当登记并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向派出所备案。
【/S2/】(3)改造工程备案后,10年内不得改变用途。租赁期内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允许单独出证,也不允许单独出售、转让或抵押。
【/S2/】(4)已验收备案的改造项目,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电信等部门根据居民价格标准调整征收标准。
【/S2/】(5)区内指定的出租屋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改造项目的核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
【/S2/】(6)申请人将已登记的出租房屋进行欺诈性分割出售、转让、抵押,或者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应当按要求撤销(恢复)。
VII .补充规定
【/S2/】( 1)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本市所辖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S2/】(2)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试行比对有效期为201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
标题:[本地]10月29日起试行!青岛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意见来了!
地址:http://www.qdpdly.cn/qdxw/20064.html
免责声明:青岛新闻网是一家综合的新闻资讯门户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青岛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