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市关于明确人才公寓配置比例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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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相关单位: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操作,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将人才公寓在住宅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和蓝色硅谷核心区规划为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人才公寓应以实物建造(除非另有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降低建筑比例。不适合建设实物型人才公寓的,应当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
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规划为住宅的,扣除拆迁安置房面积后,应配建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5%的出租人才公寓或10%的产权人才公寓;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三改”(改革、重组、改造)相结合的企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确认的超大型和大型公交贸易企业,以及“海湾保护与海湾发展”重点群体以外的旧城搬迁企业,以及旧城企业搬迁区内的企业,应规划为住宅使用。应建造租赁人才公寓或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的50%。“环湾保护与环湾开发”重点组团企业用地如规划为住宅用地,应配有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30%的租赁人才公寓或60%的产权人才公寓;除上述类型的一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改制企业和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驻青岛单位)外,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建有不低于规划居住建筑面积45%的租赁人才公寓或70%产权的人才公寓。
3.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和蓝色硅谷核心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和企事业用地)规划为住宅的,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应配备不少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的5%。租赁人才公寓或10%的物业人才公寓;其他规划为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配建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20%的出租人才公寓或者40%的产权人才公寓。
四、利用地铁盖配建设人才住房。如果地铁车辆段、停车场和车站盖规划为住宅建筑,则应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或物业型人才公寓,其比例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的5%。
五、配建小地块(配建租赁住房规模小于2500平方米,产权房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可以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
六、对于实物型人才公寓的建设,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部门应充分征求人才公寓配送管理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人才的实际需求,并相对集中、合理布局。人才公寓配置管理部门应结合人才住房需求,明确人才公寓配置类型(租赁型或产权型)、邢弢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随着物业型人才公寓的建设,销售手续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上述内容纳入土地供应附加条件。
七、即墨、胶州、平度、莱西人才公寓建设相关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1月16日
标题:《2018年青岛市关于明确人才公寓配置比例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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