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明确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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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12月18日电记者18日获悉,《浙江省食品安全党政责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对全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2015年,嵊州市、新昌县、曲江区和三门县的基层党委和政府就开始探索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率先探索和实践了“一岗双责”机制建设。2017年初,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开始起草《办法》。
《办法》共6章29条,明确了各级党委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要求各级党委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都要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报告。
《办法》还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包括强化属地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落实保障机制。同时,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一个定期向全国人大报告并与CPPCC就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谈判的政府;显然,各级政府要发挥市场监管的整体力量,强化市场监管平台,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提出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制定了食品安全工作奖励办法。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政府、省级食品安全重大监管部门,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相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考核,授予荣誉称号。(结束)
标题:浙江: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明确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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