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市提高了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和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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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救助支持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法正[2017]2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护理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法正[2016]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贫困人口救助支持标准的制定通知如下:
对贫困人口的援助和支持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标准。对贫困人口实行集中供养的,其供养资金按照救济供养标准按月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费由区(市)通过社会化按月发放给贫困人口;护理和护理费用由区(市)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根据委托护理服务协议分配给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支助人员提供日常护理或疾病护理服务。
一、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高新区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为每人每月99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每人每月735元。
第二,穷人的护理标准
(一)城市贫民的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自理能力者的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部分丧失自理能力者的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有自理能力者集中供养的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有自理能力者分散供养的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675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3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225元。
第三,建立支持标准的备案制度
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市)人民政府和青岛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颁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执行时间
新标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
标题:2017年,青岛市提高了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和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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