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偿付能力监管升级 三项核心指标达标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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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正式实施“第二代支付”后,中国保监会开始修订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周五,中国保监会披露,最近公开征求了对拟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意见,明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级以上,偿付能力合规公司同时具备三项指标;任何不符合标准的指标都是偿付能力不符合标准的公司。
中国保监会指出,征求意见稿在支付第二代17条具体监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原则,提高了监管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防范和控制了保险市场风险。
与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第二代支付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职责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其“三参与、一责任、一监管”的职责,即参与二代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能力评估、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综合风险评级,监督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落实。明确保监局的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利于整合集中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防范行业风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多层面、多层次的监管措施。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和综合风险评级等多个维度对公司进行分类,并根据公司风险的成因和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以增强监管措施的风险针对性和有效性。
协商草案还建立了偿付能力数据的非现场核查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每季度应对偿付能力风险较高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数据进行非现场检查,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并建立规范的现场检查机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的成因和严重程度,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于因可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常规措施包括下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对增加分支机构的限制、对商业广告的限制等。;特别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对于因难以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常规措施主要是针对公司的经营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反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计划在年底前正式发布。
标题:险企偿付能力监管升级 三项核心指标达标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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