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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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随军家属待遇的通知》,以提高工伤职工和随军家属的待遇。
《通知》指出,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从2017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补助将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高。养老金和生活护理人员待遇的增加与去年相同。调整后的治疗水平比2016年提高了6.8%。经过调整,三种待遇的平均水平达到了人均伤残津贴。
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如下: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总体上不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劳动者杀害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生活护理费:全额护理费(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残疾员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费(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残疾员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费(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级至四级残疾员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因工负伤、难以安排工作的职工的月伤残津贴,应当根据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增加,伤残津贴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负,伤残津贴不减少。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调整治疗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的费用。(记者李海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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