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被处罚后投资人卖出 股票会否影响后期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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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利保护小贴士
投资者在受到惩罚后出售上市公司
股票会影响以后的权利保护吗?
当一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投资者往往会有这样的困惑:现在抛售股票会不会影响以后的维权诉求?一方面,随着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消息传出,公司的股价会经常下跌,甚至有可能跌停;另一方面,如果你继续持有股票,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可能会逐渐扩大,甚至可能错过“平仓”的窗口,陷入长期困境。
为了回答这些疑问,我们首先需要澄清以下问题:投资者在提出索赔时应满足什么样的持股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之日及其后、披露之日或更正之日之前购买证券;(2)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的披露日期或更正日期当日或之后,因出售证券或持续持有证券而蒙受损失。第十九条规定,被告证明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的披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证券已经售出;(2)在披露或更正虚假陈述之日或之后进行的投资。
此外,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期是指作出或发生虚假陈述的日期。虚假陈述的披露日期是指虚假陈述首次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播出的媒体上公开披露的日期。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宣布更正虚假陈述,披露证券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的日期。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将投资者债权的持股要求归纳如下:
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当天和之后、披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购买证券(即,他们在披露日之前一天没有卖出所有证券,但仍有余额)。在虚假陈述的披露日或更正日之后,他们将因出售证券或持续持有证券而亏损。在虚假陈述披露日或更正日当天或之后,投资者不能对投资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让我们假设以下情况:
假设上市公司A于2017年7月25日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确认上市公司A的虚假陈述发生在2014年5月21日,上市公司A的虚假陈述发生在2016年12月2日。可提出索赔的合格投资者应包括: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1日购买上市公司a股的投资者(未全部售出,即2016年12月1日仍有余额),以及2016年12月2日后因出售或持续持有该股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因此,只要投资者在2014年5月21日(实施日)至2016年12月1日(披露日的前一天)期间符合购买上市公司a股的条件(未全部售出,即2016年12月1日仍有余额),在2016年12月2日(披露日)之后,无论是否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只要存在亏损,都可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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