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在北京、上海等11个省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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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7日电据司法部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律师调解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调解对接中心或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定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第三,律师协会设立了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担任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从人民法院调走,参与冲突解决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接受当事人的调解申请,承办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根据《意见》,律师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中的民事部分,但婚姻、身份确认案件和其他根据案件性质无法调解的案件除外。
《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律师调解工作资格管理制度。试点地区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担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资格。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承担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意见》完善了律师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机制。调解协议中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经律师调解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免收诉讼费;调解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
《意见》安排建立了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接受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低价的原则向双方收取调解费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接受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服务解决资金;律师和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资金,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调解经费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根据《意见》,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市)将试行律师调解。试点省(市)可以在全省(市)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标题:我国将在北京、上海等11个省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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