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本篇文章5415字,读完约14分钟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1亿城市非居住人口定居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关于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a)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的预期和选择落户城镇。
2.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自愿迁移和定居的意愿,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长期在青年时期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工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3.城市地区适度放松,新区大幅度放松,县完全自由化。实施分区域、分类、差别化移民政策,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定居。
4.制定总体计划并给予支持。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实现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2)发展目标。着力解决长期在青年中工作和生活、就业能力强、能适应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群问题,稳步提高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进程。放宽户籍准入条件,简化定居程序,加快人才引进,优化人口结构,完善配套政策,促进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人才引进、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的协调。完善居住证制度,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将达到1000万左右,登记人口将达到850万左右,登记人口和常住人口的城市化率分别达到63%和75%。
第二,适度放松城市定居政策
城市住区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和城阳区。
(a)人才引进和安置。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依次选择在法定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定居。
(一)两所学院院士、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一亿人才工程一、二级候选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人员等。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岁以下,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在全国一、二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具有全日制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的45岁以下人士。
2.如果在市区有接收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必须选择在法定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依次落户。
(1)4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专业资格。
(2)近3年获得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三)年满40周岁,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学历,或者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并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人员。
(四)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并按规定在青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35岁以下人员。
上述人才定居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出具《人才引进登记表》,公安部门持《人才引进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
3.引进急需特殊人才和新兴高技术产业人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引进人才在我市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后,可按有关规定为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二)住所。在市区购买的单套商品房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产权证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均可申请结算。
(三)亲属在定居地避难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受扶养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受扶养人可以申请亲属定居。
1.夫妻避难所:外国居民在与本市常住居民登记结婚时,可以随时申请避难和定居。其中,如果被信任人已经办理了夫妻信托,他将再次申请夫妻信托,并且婚姻必须持续两年;
2.孩子依靠:未婚的孩子可以自愿依靠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来定居;
3.父母依靠:男性60岁,女性55岁,他们可以依靠成年子女安顿下来;如果父母投靠子女,他们不能再以父母的名义处理外地其他子女的搬迁;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以与其监护人一起定居;
5.如果配偶一方服兵役、出国定居或死亡,与配偶父母住在一起的另一方可以与配偶父母住在一起。
(4)政策结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定居。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干部和职工;
2.由毕业生主管部门派出和接收的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落实到就业单位,并在三年内派出;
3.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新生、本市的毕业生以及辍学、返校的学生;
4.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5.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自谋职业、军队离休干部(士官)和随军家属;
6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就地安置退休人员,恢复原本市人员的户口,非户口人员的户口,以及回乡(境)定居人员;
7.获得青岛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山东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国人;
8.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儿童。
(五)引进项目落户。经市、区政府批准,境内外大型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具有发展潜力的现代服务企业的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R&D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中央、省级机构和国有企业,其职工可在组织系统内落户。
第三,大幅度放宽新区,全面放开县域定居政策
(1)新区定居政策的实施范围是:青岛西海岸新区、宏道经济区和即墨区。在该地区购买的单套商品房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产权证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定居。在人才落户、亲属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方面,他们也享受城市落户政策,即人才落户取消社会保险年限限制。
(二)县域定居政策的实施范围是: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区。在中央、省、市政府确定的户籍政策范围内,三市应研究放宽定居限制,修订完善现有政策,并报市政府户籍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创新人口管理
(1)简化信贷结算政策。积分结算政策的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宏道经济区。在上述地区有合法常住户口,持有青岛市一年有效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且无犯罪记录的,可根据《青岛市积分结算办法》申请结算。
(二)全面推进城镇户口自由迁移。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将其户籍转移到市区内合法固定的居住地。建立社区公共账户体系,对全市户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账户进行有效管理。完善人才集体户口制度,有效管理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的引进人才账户。
(3)深化居住证制度的实施。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和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4)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和完善人口基本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充分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动和区域分布等。建立人口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障、房地产、信贷、卫生计生、税收、婚姻等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
(5)完善结算统计制度。完善常住人口和登记人口城市化率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城市化率统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沟通,落实国家和省人、地、财三结合政策。
V.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产权和收入分配权利。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公开、公平、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和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依法保护进城农村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教育资源供给保障机制。所有新落户的适龄儿童都应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挖掘学校潜力,扩大学位供给。完善招生政策,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在教育资源短缺的地区,相关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校联合招生和整体招生的方式统筹安排招生。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随迁儿童的录取办法。协调公共机构的编制和使用,充分利用教师聘任制政策,根据适龄人口的变化做好教师储备。
(3)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行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通过市场提供住房和政府补贴在市场上租赁住房。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4)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市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技术等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我市医疗救助范围。
(5)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政策,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完善和落实异地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办法和异地医疗结算办法,加强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管理服务,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6)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提供政策建议、项目推荐、创业指导、后续支持等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减税免税等优惠支持政策。加大对农民工创业政策的支持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在就业和创业所在地登记就业和失业时,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
第六,加强组织领导
(a)加强促进规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强户籍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市公安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户籍准入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相关解释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根据本意见制定积分结算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相关解释工作。
(二)加强金融安全。将人口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的开发、维护和运行费用以及人才集体户的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增长等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结合的机制。
(3)规范处理流程。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简化手续和程序,建立规范透明的户籍管理制度,形成改革合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积分结算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这是公开发布)
附加
青岛市积分结算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结算,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综合指标体系,量化申请结算人员的条件,并对各项指标进行打分。累计得分为总分,总分达到规定得分,可以申请在法定固定住所定居。
第三条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向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宏道经济区转移户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参与积分结算。
第四条年度积分结算的总人数应当控制。年度积分结算指标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和结算分数,初步确定年度积分结算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其积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积分结算的具体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完善积分结算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积分汇总、审核和公示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审查积分申请人的居留期限和犯罪记录,并办理积分结算。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积分问题。
第六条申请积分结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持有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一年;
(三)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
(四)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申请平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积分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结算人员名单根据结算人员的公示情况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结算卡,申请人凭结算卡到市公安局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通过积分定居的人可以和他们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一起迁移。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予受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2018年青岛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地址:http://www.qdpdly.cn/qdxw/1398.html
免责声明:青岛新闻网是一家综合的新闻资讯门户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青岛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