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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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操作流程的公告)
公告第44号[2017]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操作流程,取消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税票”)触发实际抵扣税款的操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如果进出口企业和单位选择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关税税费,在代扣代缴税款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会自动发送扣税通知,如果代扣代缴税款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系统会自动放行。
二、货物放行后,进出口企业和单位可在现场海关领取第一份税票。
三是除实现库、行、行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参与电子支付税费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与海关办理2-5联税票交接手续,防止税款滞纳入库。
四、其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事宜仍按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该公告将于2017年9月21日实施。
特此宣布。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9日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鲁
标题: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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