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管理散装食品经营 经营者需建立销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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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最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散装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了11个方面,如散装食品的资格要求,经营要求,公示和标志,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签。
根据《守则》,现场生产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无包装和非定量包装食品属于《守则》的适用范围,散装食品需要计量和销售,食用农产品(000061,诊断库存)不属于散装食品类别,散装酒的经营属于《守则》的调整类别。
《守则》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包括冷冻冷藏食品,不包括冷冻冷藏食品,包括散装熟食品,不包括散装熟食品)”。现场生产和销售,必须取得具有相应生产和销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还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经营项目的登记证。
直接进口食品是指无需进一步加工即可食用的食品。由于直接进口的食品不再经过高温处理,直接进口的散装食品除满足一般散装食品业务要求外,还必须满足设备、设施、工具和容器、操作人员和用水量的要求,以尽可能避免交叉污染。
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可以充分发挥总部的技术优势,统一检查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批发企业出售给食品经营者。除了采购记录,他们的销售也很重要,所以有必要建立销售记录。
由于散装酒销售存在隐患,容易发生掺假和掺假,守则还要求他们建立进货检验记录,以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非自制散装酒和散装熟食的经营者,即使不直接从散装酒和熟食的生产商或小作坊购买食品,也应获得和保存散装酒和熟食生产商的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注册证书的副本。
相关链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管理规定》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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