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私募基金管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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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记者老颖应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公众的立法意见。
2016年4月15日,中国资产管理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被称为历史上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最严格的规定,但该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基金的募集行为,范围相对较窄。然而,该《征求意见稿》从监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融资行为、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风险投资基金专项监管等多个维度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全面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主体是中国资产管理协会,被定位为行业监管标准,而目前征求意见稿的主体是国务院法制办,旨在从更高层面和法律角度对私募行业进行监管。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私募股权基金,将私募股权和私募股权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应募集或转让给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单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累计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不得通过拆分和转让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份或其收益权,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公开发行,需要向特定对象出售;个人投资者的门槛,除初始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还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个人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然而,一些私募股权公司分割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份,并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出售给一些不合格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的投资资金不足100万,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这一次,监管当局再次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规定私募应履行适当管理的义务,以防止这种行为再次发生。
在私募行业,除了拆分股份的问题,一些私募承诺投资者保护他们的收入或以夸大的预期业绩吸引投资者。根据《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销售机构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预测投资业绩、承诺收益或承诺资本不流失,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五种情况之一不得担任私募经理,不得成为私募的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刑罚执行时间未超过三年;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注册,基金字样不能使用,6个月内未备案的首个产品将被取消,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明确私募股权从业人员应申请注册;私募不得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规定。
《老营营经济观察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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