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关于加强COVID-19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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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关于加强COVID-19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防控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来崂山入境人员的登记管理,维护防疫、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有效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崂山区境外入境人员主动申报和全区公民监督报告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主动申报
(一)申请对象
自2020年3月17日00: 00起从国外进入崂山区的人员(注明国家:中国公民回国,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进入中国)。
(2)报告要求
1.从国外进入崂山区的人员,由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三天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申报。
2.进入崂山的境外人员到达崂山后,应遵守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定和命令,必须在12小时内主动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健康状况、活动轨迹、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并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酒店、酒店、出租房主、接待单位等。严格履行境外人员进入崂山临时住宿的登记和报告义务,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防疫部门报告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和联系方式,并引导入境人员首次通过山东电子健康通行证代码的“来路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证代码,配合各项防疫控制措施的实施。
(3)隔离措施
1.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进入崂山的境外人员必须在国内进行十四天的集中或隔离观察。
2.从国外进入崂山的人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他们必须主动向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报告,拨打120急救电话,乘坐救护车到指定医院,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
第二,监督报告
公民有义务监督进入崂山的境外人员,并督促其按规定申报登记。发现进入崂山的境外人员可能违反防疫控制措施的,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法律责任
(一)入境人员故意隐瞒病情、谎报病史、与人员接触密切,拒不执行防疫规定的,有关单位、社区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登记和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按规定隔离(集中或在家)或在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期间擅自外出,扰乱防疫和控制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疫情蔓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宣布。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
2020年3月16日
标题: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关于加强COVID-19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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