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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09-17 03:35: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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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暨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第275号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已经2017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

2017年6月19日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村(居)委会通过订立村规民约,配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申报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有丰富的文物;

(二)历史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特征;

(四)在历史上曾被用作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重要场所,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和历史上修建的重大工程对当地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体现当地建筑的文化和民族特色;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五)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一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镇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一)保存的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特征;

(四)曾被用作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历史上重要的军事场所,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和历史上修建的重大工程对该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反映该地区建筑的文化和民族特色。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的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完整真实地反映了传统格局和历史特征;

(4)具有一定的规模。

第十条申报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特征的现状,包括相关图片和视频资料;

(3)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五)保护工作、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安徽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名单和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区,由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方法划定: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筑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对完整、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集中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应当划定在核心保护区以外;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区域;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界线清晰、界线清晰、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采纳意见和理由应当附在保护规划提交的批准文件中;听证结束后,还应当附听证记录。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专项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规划: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的地下遗址和其他重要历史文物需要纳入保护规划的;

(三)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致使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物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规划的;

(五)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应当反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坏;不得改变原有的维修、装修风格;不得损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品和场所。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文化遗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在修复和维护过程中应当遵循不改变文化遗产原状的原则,不得损坏文化遗产。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在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公布审批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对处理结果予以答复。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规模,不改变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村人口,改善历史文化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绿化基础设施,因保护需要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洪排涝、景观环境等保护方案。,并阐明相关的布局和措施等。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在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需要保持或恢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难以达到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础、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以及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用房屋,或者停业、停产、关闭、拆除工程设施,造成业主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的历史文化价值因保护不善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列入濒危名录,并予以公布。 并责成当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查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申报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建立档案: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一)具有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城市开发建设历史或某一行业发展历史等突出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具有本地区或者本民族的建筑艺术特色,具有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和其他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3)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建筑形式的组合或空房间的布局反映了一定时期建筑工程技术和科学技术的水平;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征。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将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的文字和图纸,包括历史建筑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和使用要求。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历史建筑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约定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补贴,落实历史建筑保护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鼓励主管单位或个人通过保险认定、收养、租金认定和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原址保护。

第二十八条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可作为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文化研究等场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一)未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未予保护,致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标题: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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