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晚可能影响股市重要财经资讯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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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7月20日,
外汇局:为防范外资风险,建议相关企业审慎决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言人、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莹20日在国务院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近日做出回应,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国内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外商投资活动;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支持以企业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对外投资,特别是支持企业投资经营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同时,有关部门将继续关注外商投资房地产、酒店、影院、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不合理倾向,防范外商投资风险,建议相关企业审慎决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在外商直接投资问题上密切合作。一方面,它将确保有能力和合格的企业开展真正和合规的外国投资活动,并鼓励国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能力合作;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范外资风险,促进我国外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分为四类
中国保监会20日发布文件称,为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督,中国保监会正在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股权进行分类监管和渗透监管。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1)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四)保险公司上市;(五)保险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6)保险公司治理;(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破产清算。
根据持股比例、资格条件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1)财务一级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不到5%股份的股东。(2)二级财务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15%以下股份的股东。(3)战略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15%以上30%以下股份的股东。(4)控股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3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和所持股份表决权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意见稿,投资者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份,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总股本的5%、15%和30%的,应当自交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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