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罚字[20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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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唐山华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东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路436号
唐山华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30日16时20分左右,在丰润区金典大厦项目4栋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在401栋至402栋大门浇筑混凝土时,大门模板支撑系统倒塌,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4.5万元。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唐山华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函》(建建房建[2016]81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丰润区金典大厦项目1座30路特大坍塌事故的批复》(唐政字[2016]42号),贵公司未发现和纠正无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和支架设计的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 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模板支架检查、不合格施工图,未能监督记录项目经理长期不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责任。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11月18日向贵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建审国土资[2016]95号)。
根据贵公司的申请,我部于2017年4月18日在北京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贵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听证情况和事故调查结论,我部认为贵公司有责任对此次事故进行监督。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我部决定对贵公司给予停业整顿90天的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您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9日
抄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标题:建市罚字[2016]95号
地址:http://www.qdpdly.cn/qdxw/10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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