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本篇文章795字,读完约2分钟
记者11日从财政部了解到,在营地改革试点期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建设服务等政策的补充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一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地基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子项目和子项目划分》中“基础和基础”及“主体结构”子项目的范围执行。
二.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发生。”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的,应在收到预付款后,将取得的预付款余额扣除分包付款后,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比例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提前缴纳。纳税人收到预付款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对于不需要在建设服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应在收到预缴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项目的预征税率为2%,简单计税方式项目的预征税率为3%。
四、纳税人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5.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了贴现和贴现业务,并以实际持有票据过程中获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对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贴现机构的利息收入将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四)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标题:两部委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地址:http://www.qdpdly.cn/qdxw/10404.html
免责声明:青岛新闻网是一家综合的新闻资讯门户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青岛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