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布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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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7月11日,
据财政部网站11日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改试点期间建设服务等政策的补充通知。
全文如下:
一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地基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范围按《建筑工程分项、子工程划分》附录B《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项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修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字[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以预付款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发生。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的,应在收到预付款后,将取得的预付款余额扣除分包付款后,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比例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提前缴纳。纳税人收到预付款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对于不需要在建设服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应在收到预缴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项目的预征税率为2%,简单计税方式项目的预征税率为3%。
四、纳税人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5.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了贴现和贴现业务,并以实际持有票据过程中获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对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贴现机构的利息收入将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四)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两部委发布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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