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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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9月深圳市政府率先设立法律顾问以来,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从早期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政府参与诉讼,到现在,他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起草和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的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专家和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队伍,确保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法律顾问的工作涉及的领域很广,顾问的工作量太大。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党委、人大、CPPCC的法律顾问,很难兼顾各个方面。第二,聘请法律顾问过于注重受聘人员的资格和影响力,而忽视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保证。如果一些受聘的法律顾问在其所在单位担任重要职务,他们自己的工作就会很忙,从而导致法律顾问参与工作的减少。第三,使用频率不高。在有些地方,聘请法律顾问后,几乎是没有必要的,或者只有当有问题时,我才会想到寻求法律顾问来解决。四是管理不到位,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不健全。这些不足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优化团队组成。根据中央政府的相关要求,政府法律机构中的合格工作人员可以被确定为法律顾问,并作为公务员进行管理,而合格的专家和律师可以被选为外部法律顾问。就专业条件而言,被选为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专长和成就的专家,并且有时间和精力担任法律顾问。被选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具有数年的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应确保一定数量的外部法律顾问,以便他们能够集体讨论一些重大法律问题,并确保其法律意见的正确性。
制定工作规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职责的条件保障、权利义务、监督考核等做出具体规定,以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法律顾问组还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自己的工作运行机制,包括及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政府及其部门提交法律顾问的重要意见、建议或研究成果;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行政行为应当通过召开会议进行论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提高性能保证。在确定外部法律顾问拥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待遇等重要权利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的绩效保障。主要包括法律顾问有权应邀出席或参加相关会议、视察、研究等活动;有权对委托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权独立表达法律意见,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等等。政府法律机构应积极为法律顾问提供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建立监督机制。制定法律顾问工作监督考核办法,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表现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法律顾问,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发现法律顾问违反聘用合同的,应当予以解聘;法律顾问违反工作规则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予以解聘并通报所在单位,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以督促法律顾问更好地履行职责。
(作者是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民日报(2017年11月8日07版)
标题: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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