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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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6日电(记者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将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将向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据报道,增值税免税是以前规定的延续。此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发布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增值税。这意味着所有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2015年和2016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超过1000亿元。
《人民日报》(2017年11月7日,第10版)
标题:两部门: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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