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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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将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标题: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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