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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扩展应收账款登记期限 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再拓宽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09-12 01:27: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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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严

10月31日,央行发布了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法》第十二条将应收账款登记期限从“1 -5年”延长至“0.5 -30年”。央行认为,这可以更好地满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质押的短账期和长账期普通贸易应收账款的融资需求。与此同时,在收紧再融资后,一些上市公司将应收账款融资纳入其计划。修订后的《登记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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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现行《登记办法》以来,有效引导和规范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工作,确保了《物权法》第228条规定的登记服务。然而,随着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登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补充和完善。例如,现有的应收账款定义不能涵盖实践中已经开业的应收账款类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在实践中没有指导意义,登记期的设定与实践中的业务发展期不一致。结合业务实践,为更好地指导用户登记和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确保交易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央行在深入研究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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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应收账款“转移登记”的规定。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然而,由于我国缺乏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实际业务中的一方(质权人或受让人)面临着应收账款同时质押和转让或重复转让的风险。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扩大,市场要求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地方和行业协会对转让登记的认可,《登记办法》在补充规定中增加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第三十三条)。虽然转让登记是非强制性规定,但它有助于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和查询,保护交易安全,并为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积累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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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应收账款的定义。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种类丰富多样,银行、保理公司等机构对完善和调整《登记办法》所列应收账款范围有着强烈的需求。为适应业务实际,对应收账款的定义(第二条)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底部条款,在定义部分增加了“依法享有的其他支付债权”,在列举部分增加了“其他有支付款项内容的合同债权”,以满足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创新需求;二是将“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债权”细化为“因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而产生的债权”,以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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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是小微企业的重要流动资产。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对有效盘活企业现有资产、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应收账款融资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活动的重要渠道。根据2017年半年度报告,a股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达到4.14万亿元。一些急需资金的上市公司直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不仅获得了资金,还盘活了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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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信贷信息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试运行。截至2017年3月底,平台已向小微企业融资1.6万亿元,占融资总额的35%,拓宽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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