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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09-09 15:36: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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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的全文。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

卢鑫广发[2017]6号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执法局、淄博广播电视台、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教育电视台、山东广播电视网(600831)、胜利油田、济南铁路局、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钢铁(600022)集团广播电视中心:

山东省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节目管理,规范播出秩序,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关于印发〈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92号),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家庭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关于尽快申报电视购物时间的函》(广电总局令[2010]1号)精神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近期工作要求,现就电视购物节目管理的相关要求重申如下:

山东省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是未经税务总局批准,任何广播机构不得擅自开设电视购物频道。有线网络传输公司不得以信息服务和电视指南的名义开设购物频道或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传输未经批准的购物频道。

山东省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未设立购物频道的电视广播机构,可选择在一套自办频道(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儿童、动漫、农业、国际频道除外)设置不超过5小时的特别购物时段(19:00-21:00除外),并连续播放一套经批准的电视购物频道节目。经批准设立有线数字购物频道的电视广播机构,也可以在本地有线网络数字化改造期间,按照上述要求设置特殊购物时段作为过渡。

山东省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设立特殊购物时间的广播机构,必须与总局批准的购物频道及其购物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逐级经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频道名称、时间安排、节目来源、业务单位、合作期限和开放购物时间的合作协议报总局备案。我省广播机构已经录制的购物时间,应当按照总局的要求重新录制。如未重播,不得在原录制期内继续播放购物节目。

山东省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通过购物时间记录后播出的购物节目不计入广告时间。电视购物以外的节目和广告不能在特殊购物时间播放,购物短片广告也不能在该频道播放。

五、电视频道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在其他合格频道播放的购物短片广告作为普通广告进行管理,包含在广告播放总量中,即每小时不超过12分钟,屏幕右上角必须标有“广告”字样。购物视频广告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儿童等专业频道不得播放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山东省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6.从2017年开始,我局将重点加强对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管,依法规范电视购物节目的播出。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商业广告等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电视购物节目的播出监管工作,确保我省电视购物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山东省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收到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单位进行合规。

山东省新闻出版署

2017年1月17日

(来源:山东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标题:山东省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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