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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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阳区建成区:以区政府为中心,北接城阳与即墨交界处,南接磨水河,东接204国道(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北)和青新高速公路(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南)。)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网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a)办公空间;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和老年人休息场所;
(五)建筑物的屋顶、阳台、楼梯、走廊和窗户;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存重要易燃材料的仓库和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场所。
标题:青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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