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西海岸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海岸线(东方时尚)、翠岛路(包括东方时尚)、山川路、英山红路、海西路(包括牛心山、下沟村、岳明海洋科技园区东区)、灵山湾路、玉泉路、东岳西路、聚华山路、玉瑾路、双凤山路、竹山北路、北二山路、204国道(包括郭家小庄村、204国道)北二山路(包括安口村、薛家岭村、水城村)、良和路、龙河滨水、龙河 平海林峰东侧在建道路、东岳东路(含青岛电影博物馆)、白果树河、胶州湾东路(含北高家庄村、林家庄村、江家店子村、开山口村、毛家山村、青岛镇)、昆仑山南路(含富春江西路以南高家台村、八里庄村、太子沟村、杨家洼村、戴各庄水库以东地区)、朱晓山东、北(含西山子村、丹南庄村) 团结路、云台山路、龙首山路、海岸线(洋河河口),以上道路均沿东、南岸形成。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十类场所
(a)办公空间;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和老年人休息场所;
(五)建筑物的屋顶、阳台、楼梯、走廊和窗户;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存重要易燃材料的仓库和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场所。
违法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条例》正式实施后,规定区域内不准燃放烟花爆竹,无论是重要节日、婚礼庆典、重大活动,还是民间的“开鞭”和“财神节”。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排放,并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心灵鸡汤:
标题:青岛西海岸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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