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保障新条例第五条按时实施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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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审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意见》。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意见》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按时足额收取社会保险费,不得违规减收或多收社会保险费,不得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受参保单位以现金、现金支票、远期票据和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款项。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其他机构不得收取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及时存入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社会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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