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新规定将于9月1日实施。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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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明确规定,新的工伤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出工作”、“上下班”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分配、分包、隶属等五种特殊类型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释放
新规定将从9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各种工伤案件中,法院也会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说,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居各类行政案件之首。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纠纷解决难度越来越大。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开始对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调查。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昨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条例》中有10条,明确了在各种就业条件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雇主;它具体解释了与工伤认定有关的问题,如“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出工作”和“上下班途中”;定义了三种处理第三人工伤的方法。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
问题1
“上下班途中”包括什么?
上班路上买食物是一种工伤
在现实生活中,因意外伤害在上下班途中申请工伤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类案件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和理解上的不一致,地方法院在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判决标准的不一致,通常被称为“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那么,“通勤”到底是什么?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把它作为司法解释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在《条例》中作了具体解释。
四种情况应被确定为“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场所、住所、惯常居所和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场所和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所的合理路线
3.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
4.在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
[解释]
“合理”是工伤认定的关键词
《条例》第6条多次提到“合理”一词。赵大光说,要理解这一规定,要把握的关键词是“合理”。因为法律不可能如此具体,我们应该在同情受伤和弱势群体的前提下,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日常生活中需要什么活动?赵大光告诉记者,合理的时间可以说是比较宽泛的,换句话说,应该是合理的。上下班有一个时区,可能早也可能晚。例如,下班后,有必要多工作一会儿,或者在回家之前等待交通高峰时间过去。现在是合理的时间。
合理路线涵盖的范围很广,比如下班后去菜市场买菜,然后回家,这也是一条合理的路线,是日常工作中需要的一项活动。赵大光还举了一个例子,例如,下班后,你可以去你父母家,你自己的家或者看望你的孩子,这些都是合理的路线。
“外出工作”属于“工作时间”
除了“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外,该规定还细化了“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出工作”等问题。对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条例》确定了三个思路:第一,“工作原因”的认定应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由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等因素;第二,“工作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它是否属于工作所需的时间;第三,“工作场所”的认定应考虑其是否属于工作所涉及的区域和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至于“外出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外出工作”是“工作时间”的特例,应从员工是否外出工作或为雇主的合法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列出具体情况,如因工作需要被雇主指派或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被雇主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以及因工作需要进行其他外出活动。并明确只要员工在与工作或学习无关的个人活动中或在雇主安排的会议中受伤,原则上都被认定为工伤。
“合理时间”被认定为小学教师胜诉
昨天,在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涉及“通勤”的决定。
原告何培祥是江苏省新沂市元北沟镇石坚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受石坚小学委派到新沂市城西小学上课,中午在新沂市吃饭。由于石坚小学和原告住所到城西小学没有直达巴士,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和步行相结合的方式。下午3点40分左右,小学的邢、、何继强等人在村陈庄水泥路上行驶时,发现何培祥骑着摩托车摔倒在路边。
2009年12月26日,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工伤认定书》,认定何培祥的工伤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上,但不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也不在上下班途中。
经过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时“时间空”的基本概念,不应分离。结合本案,何培祥上午上课,中午吃饭,在回学校的路上骑摩托车受伤,他重返工作岗位的目的明确,应视为合理时间。因此,判决撤销了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职工工伤认定书》;被告被责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问题2
谁将负责特殊的雇佣关系?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形式越来越复杂,往往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与员工有雇佣关系,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纠纷。同时,劳动关系的处理程序很复杂,工人往往很难证明他们为谁工作,特别是在一些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该条例第3条列出了特殊就业情况,如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分包和隶属关系,并明确了谁应负责任。
5 .就业情况明确责任单位类型
1.负责双重劳动关系的单位:员工工作的单位
2.劳务派遣责任单位:派遣单位
3.单位指定负责单位:指定单位
4.用人单位非法分包责任单位:用人单位
5.个人挂靠责任单位:挂靠单位
[解释]
“事实劳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针对分包情况,应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且该组织或自然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伤亡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但是,个人因对外业务挂靠其他单位,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中死亡或受伤的,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案件中,“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赵大光告诉记者,这一规定不仅突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力求在雇主之间以及雇主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同时,他特别指出,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题3
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怎么办?
三种“判决”使控方证据确凿
在现实生活中,工伤通常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中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先行支付。在此前提下,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享受工伤待遇。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个问题,即工人不被承认为工伤,因为他们已经提起民事诉讼,这使得工人的索赔等待很长时间。《条例》第8条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以便根据证据起诉工人。
法庭处理的三种方式
工人因第三者而受伤
法庭处理方法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认定工伤的,法院不予支持。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且第三人的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未获得民事赔偿,且诉讼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应由工伤医院予以支持。
3.如果社会保险机构以员工或其近亲属向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不予支持(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解释]
民事索赔不影响工伤的治疗
孙指出,根据规定,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未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需要中止该行政案件的审理,从而加快了工伤认定的法律程序,这对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赵大光说,如果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两者都有权利。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说,这个问题很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查和征求各方意见后,制定了这项规定。
标题:关于工伤的新规定将于9月1日实施。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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