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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 契税税率为3%至5%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11-16 20:33: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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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信息网房地产8月12日(记者于浩源)据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1日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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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最大的是第三条:【/s2/】契税税率为3%-5%【/S2/】。之前的契税税率是1.5%-3%,按200万元一套房子计算。新契税法从9月1日起实施后,再多交3-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0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s2/】第一条【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承担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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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的出售、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二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固定价格投资(入股)、偿还债务、转让或者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或者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至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策,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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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规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规定的交易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实物对应的价格和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是交换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及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无偿转让,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

交易价格与纳税人申报的汇价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核定。

【/s2/】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基础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所有权;

(二)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所需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三)承担荒山、荒地、荒滩的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改变土地、房屋所有权的;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的;

(六)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企业改制和灾后重建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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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征用,土地、房屋所有权被重新接纳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前款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策,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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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或者有本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再免征、减征契税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s2/]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证明之日。

【/s2/】第十条【/s2/】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应当申报缴纳契税。

【/s2/】第十一条【s2/】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后,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审核契税缴纳、减免税证明或相关新闻。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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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第十二条【权属转移合同】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证明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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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第十三条【s2/】税务机关应建立契税相关新闻分享机制,并与相关部门员工合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的相关消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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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消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s2/】第十四条【契税的征收管理】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废止。

本文引用政策新闻: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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