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电动车充电服务费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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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物价局、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收费设施经营者:
我市电动汽车收费服务试行期已满。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014]152号),结合我市电动汽车及其充电设施的发展和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将试行期后的充电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收费服务费
1.充电设施经营者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
2.电价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NDRC[2014]1668号)。
3.电动汽车的收费服务费应按照最高限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按充电功率收取,电动客车最高充电服务费为0.60元/千瓦时,电动客车为0.65元/千瓦时。鼓励收费设施经营者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待遇。
二、其他要求
1.收费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收费价格和收费服务收费标准,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收费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和分类电费、收费服务费等电动汽车收支和运营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调查和价格成本监督检查。
3.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标题:2017年青岛电动车充电服务费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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