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为精准识别特困人员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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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制定了《实施细则》,为准确认定极端贫困人口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近,经省政府批准,《云南省贫困人口认定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贫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办理程序、自理能力评估和终止资助,为贫困人员的准确认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遵循“应存、应救、应养”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捷;个人应用和主动发现的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的协助下,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贫困人口认定工作。
穷人包括同时遇到“无法工作”的人;没有收入来源;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立赡养人、扶养人、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固定赡养人、扶养义务人、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其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支持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同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根据《实施细则》,本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同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劳动能力、收入来源和财产状况的书面陈述,以及赡养、扶养和抚养的书面陈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访、民主评议和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公示7天,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进行核对,按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其中,符合条件的将颁发《贫困人员援助和支持证书》,并建立援助和支持档案。从批准之日起,下月起,将给予特困供养待遇。
《实施细则》还对特困人员自我照顾能力的评估和特困人员救助的终止做出了明确、可操作的规定。据悉,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共有农村特困人口14.47万人,集中供养标准为601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47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口1.37万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达到621元和565元。(记者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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